在中国,由于加密货币借贷不具备法币属性,且被认为会扰乱金融秩序,相关合同往往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在中国,加密货币借贷因其不具备法币特性且被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相关合同通常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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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如果出借的资金是加密货币,“还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在2022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加密货币借贷案件。该法院不仅认定借款协议无效,还驳回了原告林某要求偿还等额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今天,肖飒团队结合这个案例,来探讨加密货币借贷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此案的原告林某和被告刘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但并非直接以人民币的形式交付,而是由林某购买等值的以太币后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协议还明确约定,刘某需在2020年6月以人民币形式归还该笔款项。
协议签署后,林某按照约定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了3165个以太币,并获得了刘某的收款收据,以确认收到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到了2020年6月,刘某并未按约定进行还款,林某多次催要亦无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然而,法院的判决令林某大感失望——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并直接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或许有朋友会疑问,明明有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到期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源自借款合同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因此,要通过民间借贷纠纷主张权益,首先需具备一份有效的借款合同。
但《民法典》第668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中“币种”意味着借款必须为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这表明法币是借款合同的法定标的物。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以太币并非法币而被认定为无效。
早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已明确指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也不应作为市场上流通的货币。
2021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两份文件明确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能像人民币那样用于借贷活动。因此,林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标的物的不合法而无法成立。
将加密货币作为借款的标的,除了导致合同无效外,也可能因“扰乱金融秩序”而被判定为违反公共秩序及良俗,使合同无效。在该案件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一原则认定林某与刘某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实质上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而前述《公告》和《通知》,已明确指出加密货币不应在市场上流通,意味着我国已经建立起禁止加密货币流通的公共秩序。因此,林某与刘某间的加密货币交易行为违背了这一公共秩序,扰乱了金融秩序,从而被认定为违反公共秩序及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共秩序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故林某与刘某间的借款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与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并明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对加密货币借贷的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加密货币交易不仅因其非法币特性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还有可能因违背公共秩序与良俗而使合同无效。不过,加密货币借贷并非完全不可行,肖飒团队也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建议。
由于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的加密货币借款合同并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面对纠纷时,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或物返还纠纷也难以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
因此,建议在起草加密货币借款合同时,妥善处理相关条款,设定合同与境外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并约定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法律规范,以期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即使加密货币借贷不被视为“借贷关系”,相关交易仍须妥善记录,包括加密货币的种类、借款额、转账与收款地址、利息等,最好能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将来争议时作为证据。
尽管加密货币借贷并非完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但考虑到其匿名性和跨境流通的特征,追回原物的难度较大,同时等值赔偿又将使法院面临“以人民币估值加密货币或扰乱金融秩序”的争议,故法院并不一定会支持等额人民币的执行。因此,建议大家在进行加密货币借贷时要格外谨慎,尽量避免陷入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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