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ASIC诉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案中做出了裁决,拒绝了ASIC的上诉请求。
2025年7月24日,澳大利亚联邦全院法院在案件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中作出裁决,驳回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对加密资产产品监管状态的上诉。判决结果确认Finder Wallet的“Finder Earn”产品并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Cth)所定义的“债券”,因此不需要持有金融产品执照。
案件源于Finder Wallet推出的“Finder Earn”产品,该产品允许用户将澳大利亚元(AUD)转换为稳定币TrueAUD,并将其存入Finder Wallet以获得固定收益。在此过程中,Finder Wallet保持对数字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用户则拥有赎回本金及累积收益的合法权益。
ASIC认为,该安排等同于在没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债券,违反了公司法。ASIC于2022年启动执法程序,随后在2024年的一审中败诉,并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该产品结构符合债券的法律定义,即借出或存入一笔款项并承诺以债务形式偿还。
由法官Stewart、Cheeseman与Meagher组成的联邦全院法院一致支持初审法院的裁定,并驳回ASIC的上诉。法院认定Finder Earn安排不涉及向Finder Wallet借贷或存款的关系,因为用户获得的是真正的TrueAUD财产权,而不是直接转移AUD。
此外,法院强调Finder Wallet的合同义务不是以“债务形式”进行偿还,而是基于数字资产本身的价值归还,这表明其义务是基于财产权而非债务。因此,该安排未符合《公司法》第9节中对债券的法定定义。
ASIC还主张,应将该安排视为法案第761B节下的“单一方案”,这将使其受到金融服务执照要求的约束。法院同样驳回了这一主张,指出该产品的展示和构造方式并不支持此种解释。
这一裁决标志着ASIC在数字资产收益产品相关案件中的第二次重大失败,在此之前,ASIC在针对金融科技公司Block Earner的案件中也遭遇败诉。Finder Wallet的裁决对如何监管那些不明显创建债务关系的加密收益模式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和监管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上,ASIC承认了这一裁决的结果,并表示正在重新审视其指导原则的影响,包括信息表225 (INFO 225),探讨何时将加密资产视为澳大利亚法律下的金融产品。
案件还强调了精心设计数字资产产品的必要性,尤其是在所有权、托管和用户权利的合同性质方面。虽然基于稳定币收益产品的企业可能对这一裁决感到宽慰,但仍须确保其服务条款和运营实践不构成隐含的债务义务或合并结构,以避免引发许可要求。
联邦全院法院确认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案的初审裁决,这一决定明确区分了数字资产财产安排与传统债务工具之间的法律界限。尽管这一判决为在澳大利亚逐步变化的加密监管环境中运营的企业提供了重要指引,但同时也强调了产品结构、文件与披露对于遵守监管规范的重要性。
对于那些考虑其产品是否可能被视为金融产品或债券的数字资产平台,进行早期法律审核显得尤为重要。Kelman PLLC将持续关注各个司法辖区内的加密监管动态,致力于为客户在这一不断变革的法律环境中提供指导。如需更多信息或安排咨询,请联系我们。
本文最初发表于Kelma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