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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大老板49万元投资比特币“打水漂”,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福建晋江法院裁定一起案件,投资者因委托他人购买比特币发生争议,其要求返还49万元人民币本金的请求被拒绝,法院判决虚拟货币交易不受到法律保障。

福建晋江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因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比特币而发生争议。原告要求退还49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但法院判决其请求被驳回,理由是虚拟货币交易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晋江大老板49万元投资比特币“打水漂”,法院判决出炉了 相关分析

近年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一度高涨,许多人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吸引,纷纷入场,希望一夜暴富。但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交易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近日,晋江法院审理的此案再次发出警示:在中国,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起案件不仅让一位大老板的49万元投资“打了水漂”,也反映出在当前监管环境下,盲目投资虚拟货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一、案件回顾:49万元比特币投资的真实情况

2021年,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蔡某。李某将4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蔡某账户,委托其购买虚拟货币。然而,半年后,李某不仅未收到所谓的投资收益,还无法收回本金。他多次催促蔡某返还款项,但对方始终推辞不履行。于是,李某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

  • 原告李某: 认为蔡某未如约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依法请求法院判令退还本金。
  • 被告蔡某: 辩称双方符合委托法律关系,投资款已经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盈亏风险由李某自行承担。蔡某表示,他与李某最初并不相识,是在杜某的工作室经介绍认识的。当时李某希望在虚拟货币平台购买49万元的虚拟币,但由于平台缺乏货币转让能力,委托他操作。蔡某收到款项后,于2021年3月23日至4月4日期间,向李某账户转入70,000个虚拟币,已完成虚拟货币的交付,双方的委托事项已履行,盈亏由李某自行承担。

二、法院判决:虚拟货币交易非法,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49万元投资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属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

  •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判决结果: 虽然个人投资虚拟货币似乎是自由行为,但因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货币交易为无效行为,法院判定该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蔡某已依委托,将虚拟货币交付给李某指定的第三方管理,委托关系已履行完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返还请求,认为其投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投资风险须自行承担。

三、法官提醒:警惕“高回报”陷阱,远离法律风险

法官强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巨大,投资者必须提高警惕:

  • 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缺乏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操控,投资不安全。
  • 经济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损失,风险由自己承担。
  • 陷阱警示: 避免被“高回报率”诱惑迷惑,切勿盲目跟风,守住自己的辛苦钱最为明智。

四、中国虚拟货币政策回顾:全面禁令与打击措施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战略经历了几个阶段:

  1. 2013年前: 监管滞后,虚拟货币快速兴起。

  2. 2013-2020年: 加强监管力度,明晰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2021年至今: 彻底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挖矿及相关服务,强化刑事执法。

  • 2013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没有法偿地位,不具备货币属性,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 2017年9月4日: 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及虚拟货币交易所,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
  • 2021年5月21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防范金融风险传导。
  • 2021年9月15日: 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表示投资虚拟货币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挑战

在全国范围内,虚拟货币相关的司法审判存在一些难题:

  • 受理范围: 一些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直接驳回起诉;但也有法院在交易事实清楚、合同明确的情况下,依法受理并审理案件。
  • 合同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以购买、兑换、投机为目的的交易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涉及区块链技术服务或合法算力租赁的合同,则可能被认定有效。
  • 损失追索: 虚拟货币合同被判无效后,能否追索财产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违反监管政策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负,不支持返还;但在存在欺诈或违法侵占行为时,法院可能依法保护受害方权益。
  • 返还方式: 判令返还虚拟货币原物,可能被质疑为“洗白”非法交易。如无法返还,法院一般要求折价赔付人民币,但以外币计价的虚拟货币在折算为人民币时,是否存在变相外币结算的争议仍未完全解决。

总结:

晋江法院的判决再次彰显了中国严格监管虚拟货币的政策态度。在当前环境下,任何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都伴随着巨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远离虚假的高回报诱惑,守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这是避免财产损失的最明智之举。

延伸阅读:

例如:香港、印度、澳大利亚的交易所均开始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上市公司行为,投资者应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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