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主导加密资产分割难题》
在夫妻离婚时,加密资产虽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证明、估值和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实际的财产分割依然主要依赖于离婚协议。
实际上,如何分割一方持有的加密资产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10年左右比特币价格开始上涨时,已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探讨。
然而,至今为止,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的解决。
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加密资产分割的问题仍然很少被涉及。即便一方在诉讼中提出对方持有大量经济价值的加密资产,法院往往考虑到执行难度,基于无法估值或国家禁止流通等理由拒绝受理。
今天,飒姐团队借助司法实践的经验,从双方的角度来聊聊这一问题。
很多朋友对加密资产的认知存在误区,尤其是因为2021年我国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加密资产的否定性评价。
但实际上,加密资产的财产价值早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案例裁判理由:虚拟货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在刑法上具有财产属性)。
因此,尽管从法律性质上看,加密资产(特别是加密货币)目前尚未被视为法币,但并不妨碍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进行处理。
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飒姐团队认为,加密资产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所得。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也进一步明确,配偶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加密资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加密资产本身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常见的USDT、USDC或BTC、ETH要么存储在各大交易所的线上热钱包中,要么存放在个人的冷钱包中。同时,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公钥不显示持有人身份)、点对点全球瞬时交易等技术特性使得证明一方持有特定加密资产更加困难。
因此,要想证明:(1)某人持有某个特定的加密资产钱包/账户;(2)某个特定的加密资产钱包/账户中的资产属于某人,对于普通居民来说非常不易。
即使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某人持有加密资产”同样不简单。专业的侦查机关通常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并梳理大量交易数据来证明这些事实,并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仅模糊地知道对方持有大量加密资产,是无法请求司法分割的。
加密资产种类繁多,定价方式也各不相同。
对于USDT、USDC等稳定币,定价相对简单,因为这些币种大多锚定的是价值稳定、波动极低的法定货币或特定资产。例如,USDT与美元一比一兑换,因此可以直接根据美元汇率来确定其价值。
但对于BTC、ETH等市值币,定价就较为复杂。这类加密资产面临市场波动较大的问题,部分市值较小的币种可能容易失去流动性。因此,为这些市值币进行定价就充满挑战。当然,对于如BTC、ETH这类认可度较高的币,其价格相对透明,仍可作为参考。
而对于NFT、DeFi、GameFi等特殊的加密资产,其定价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经验并不丰厚。
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的创建初衷是为了建立一个依赖技术信任可自行运转的金融系统,去中心化是其核心特性。由此产生的加密资产天然就带有这种技术印记,这使得加密资产成为一种高度依赖于持有人配合才能操作的财产。
因此,如果持有方不配合执行,实际上操作会非常困难。
在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冻结、扣押和处置加密资产并没有主动权,既不能像冻结银行账户一样请求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或公链对某个账户及其中的资产进行冻结,也无法直接要求交易平台划拨被冻结的资产。
截至目前,我国法院还未建立起与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沟通的机制,许多执行法官对如何操作加密资产持无奈态度,这使得加密资产的执行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目前,如果希望有效且有法律保障地分割加密资产,最可行的方式是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操作。
例如,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案例,贺某与冯某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数字货币的现估值为240万,一人一半。考虑到资产波动较大,贺某不宜持有,冯某承诺向贺某支付120万元人民币,待形势好转时归还欠款,最长还款期限三年。赔涨不与贺某相关。
后来,双方因离婚协议履行争议起诉至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在最终的财产分配协议中已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数字货币的现值、分配数额和支付时间作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最终判决冯某向贺某支付120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希望分割加密资产,就必须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操作,侧重以下几点:
(1)需将加密资产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估值;
(2)需明确约定一方以人民币“回购”另一方的加密资产份额;
(3)需明确约定支付时间。
此外,飒姐团队建议,如果可能,要求持有加密资产的一方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情况,包括钱包地址和加密资产种类等,以确保公平分配。
原则上,按照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不得以不当方式逃避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会在财产分割时受到惩罚。
但在实践中,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分割自己持有的加密资产。清官难断家务事,飒姐团队不作评判。从实践来看,如果双方未通过离婚协议披露和明确分割加密资产,诉讼时一方无法证明另一方持有加密资产,那么法院基本不会判决分割问题,甚至直接不予处理。
如前所述,虽然加密资产的链上数据公共透明,但证明“某人持有某个钱包”并非易事。即便夫妻一方有对方的公钥并能看到账户的加密资产金额,但除非持有人自认,否则几乎无法证明账户及其内部资产的权属。
在实践中,即使一方确实持有某个钱包及其中的加密资产,若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冻结该钱包,双方之间信息极为不对等,持有方可能通过主张“被盗”“被骗”或“投资失败”等理由来解释账户资金损失。
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的扩张及其在应用场景中的不断发展,加密资产已迅速进入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各个角落。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分配和分割加密资产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我国司法机关应尽快建立相关处理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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