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虽然加密资产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证明难度、估值困难和执行问题,实际的财产分割仍然主要依赖于离婚协议。
在夫妻离婚时,加密资产虽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证明、估值和执行的难度,实际的分割仍然主要依赖于离婚协议。
事实上,分割一方所持有的加密资产并非新问题,早在2010年比特币价格开始上涨时就已有学者提出此类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仍未有明确的答案。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案件中关于加密资产分割的问题实践较少,即使一方在诉讼中提及对方持有可观的加密资产,法院常因执行难度而拒绝处理,理由包括无法估值及国家禁止流通等。
今日,飒姐团队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从双方视角探讨这一问题。
许多人对加密资产的理解存在误区,主要源于2021年我国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否定性评价。
实际上,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在我国已有长期司法实践的认可(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案例裁判理由:虚拟货币(加密货币)虽无法定货币地位,但在刑法上具有财产性质)。
因此,尽管从法律性质来看,加密资产(特别是加密货币)仍未被视作法币,但其作为特殊虚拟财产的处理是合理的。
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飒姐团队认为,加密资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所取得的所得。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再度明确:配偶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婚后个人财产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加密资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加密资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匿名性,目前常见的USDT、USDC、BTC和ETH等资产要么存放在交易所的热钱包,要么保存在个人的冷钱包中。此外,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公钥不显示持有人身份)以及点对点全球瞬时交易等特征,使得证明某人持有特定加密资产的钱包或账户变得困难。
因此,要证明:(1)某人持有特定加密资产的钱包/账户;(2)某个特定钱包/账户中的加密资产属于某人,对于一般居民而言都是不易的。
即便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某人持有加密资产”也非常复杂。专业侦查机关通常需依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及海量交易数据(例如,通过分析金链进行证明)来建立犯罪嫌疑人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仅对另一方持有大量加密资产存在概括性理解,则无法请求司法分割。
加密资产种类繁多,各种资产的定价方式也各不相同。
对于USDT、USDC等稳定币而言,定价相对简单,这些资产通常以价值稳定、波动极小的外币或特定资产为锚。例如,USDT与美元1:1兑换,因此可以直接以美元汇率确定其财产分割时的价值。
然而,对于BTC、ETH等市值币,定价则较为复杂。这类加密资产市场波动较大,部分市值币流动性差,因此较难准确定价。不过,BTC、ETH等知名度较高的币种具有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供参考。
对于NFT、DeFi、GameFi及XFi等特殊加密资产,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全球范围内对此类资产的司法实践仍不多。
需要了解的是,区块链的初衷是构建依赖技术信任的自我运行金融系统,去中心化为其核心特征。这使得加密资产成为一种高度依赖持有人配合才能操作的财产。
因此,若持有方不配合,执行将极为困难。
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冻结、扣押和处置加密资产并无主动权,无法像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那样,要求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及公链对特定账户及其资产进行冻结,更不能直接要求其划转被冻结的加密资产。
甚至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建立与境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沟通的机制,这使得大量法官在如何执行加密资产方面面临困境,由此导致加密资产的执行难度加大。
当前,若希望切实有效且获得法律保障的分割加密资产,唯有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来实现。
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案件,贺某与冯某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数字货币现估值240万元。一人一半,由于资产波动较大,贺某不适宜持有,变现困难。冯某承诺向贺某支付12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待形势好转时归还,最长还款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偿还120万元人民币,涨幅与贺某无关。
后续,双方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最后一份财产分配协议中已就夫妻共同财产数字货币的现值、分配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义务。
最终判决:冯某须向贺某支付人民币120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想要分割加密资产,那么必须通过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操作,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到:
(1)将加密资产以人民币为单位估值;
(2)明确约定一方应当以人民币“回购”夫妻共同加密资产的份额;
(3)明确约定支付时间。
同时,飒姐团队建议,如果可能,应要求持有加密资产的一方披露其持有的加密资产情况,包括钱包地址和加密资产种类等信息,以便公平分配。
原则上,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不得以不当方式逃避分配。《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减少其分配。”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此类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各种原因,一方确实不愿分割其持有的加密资产。清官难断家务事,飒姐团队对此不作评价。从实践来看,如果双方未通过离婚协议披露并明确分割加密资产,诉讼中一方若无法证明另一方持有加密资产,法院基本不会判决分割,甚至可能不予处理。
如前所述,虽然加密资产链上数据公开,但要证明“某人持有某钱包”确实异常困难。即使一方知晓另一方的公钥并能查看账户上加密资产的数量,若不持有人自认,几乎无法证明账户及加密资产的归属。
在实际中,即使一方确实持有某钱包及其加密资产,但在缺乏有效手段冻结该钱包的情况下,双方信息极为不对称,持有人可根据“被盗”、“被骗”或“投资失败”等理由解释账户资金损失。
伴随加密资产市场的扩展及应用范围的日益增广,该资产正迅速渗入我国民商事的各个领域。对加密资产的处理、分配及分割事宜,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将愈发普遍和常见。我国司法机关应尽速建立相关制度,以更高效地保障居民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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