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比特币案揭示了虚拟货币在跨境治理、法律性质界定及监管方面所面临的难题,凸显了数字资产在创新与风险并存时,制度平衡的挑战。
陈志比特币案件展现了虚拟货币在跨境治理、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面的重大挑战,凸显了数字资产在创新驱动与潜在风险之间的制度平衡问题。
市场分析
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宣布没收柬埔寨太子集团创始人陈志名下的12.7万枚比特币,消息一经披露,在全球加密货币领域引发广泛关注。
这批市值一度达到150亿美元的数字资产,自2020年被盗的“受害资产”到2025年被认定为“涉案标的”,不仅让陈志从受害者变为跨国被告,更暴露了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执法与比特币监管的深层次矛盾与难题。
飒姐团队通过对“陈志”案件的概述,探讨案件背后的技术真相、法律争议,结合加密货币私钥相关问题的讨论,揭示在数字时代跨国犯罪治理面临的挑战与合作短板,为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和监管路径提供重要的参考样本。
2020年12月29日,LuBian矿池发生一起重大黑客攻击事件,造成127272.06953176枚比特币被窃取(当时市值约35亿美元,现升至150亿美元)。这批巨额比特币的持有人正是柬埔寨太子集团主席陈志本人。
事件发生后,陈志与其太子集团在2021年和2022年多次在区块链上发布声明,向黑客喊话,试图讨回被盗比特币并提出支付赎金的意愿,但未获回应。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被盗比特币在被窃后,被存放在攻击者控制的钱包地址中长达四年几乎未动,这与黑客追逐利益、急于变现的常规行为明显不同,更像是由“国家级黑客组织”操控的有针对性的行动。直到2024年6月,这批比特币才被再次转移到新的钱包地址,目前仍未有交易发生。
2025年11月9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技术溯源分析报告》指出,LuBian矿池资产“被盗”的核心原因在于技术合规缺失。该矿池未采用国际通用的256位二进制随机数标准生成私钥,而是自建采用32位二进制随机数结合非加密安全的MT19937-32伪随机数生成器,极大降低了私钥破解难度,理论破解时间仅需1.17小时。这一系统漏洞,为攻击者实现资产控制提供了可乘之机。
链上数据显示,盗窃后,这批资产没有像普通被盗资产那样快速被拆分变现,而是在特定钱包沉寂了四年。2023年,境外安全团队MilkSad曝光的CVE-2023-39910漏洞,将美国司法部起诉书中的25个目标地址与LuBian矿池的攻击地址关联起来。链上追踪机构ARKHAM进一步确认,这些资产最终流入了美国政府控制的钱包,意味着美国在2025年司法没收之前,已实际掌控了这批资产。
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正式宣布完成对这12.7万比特币的没收。值得注意的是,美方没有通过传统的刑事追捕和引渡程序,而是启动民事没收程序,将比特币本身作为“被告”,只需证明资产“较大可能来源于非法活动”即可执行没收。同时,鉴于“涉及259名美国受害者、损失约1800万美元”,美方依照“最低联系原则”,声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避免了跨境执法的诸多难题。
此举引发广泛讨论:陈志方面否认指控,声称资产为合法所得;LuBian矿池则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被盗资产;与此同时,虚拟货币市场短暂出现波动,投资者开始重新反思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安全性”。
截至目前,这些比特币仍由美国司法部托管,最终归属和处置方案仍在审理中,但该案已创下加密货币跨境没收的规模新纪录,成为全球虚拟货币执法的重要标志性案件。
(一)核心争议
在陈志案审理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认定成为首要焦点。该问题在国际社会始终存在分歧。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可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认为其具有管理能力、转让可能性和法益保护价值,属于财产性数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中也认定比特币应受法律保护,具有财产权益。
但在刑事案件中,比特币的性质仍较模糊。美国在本案中采取“犯罪所得”定性,将其作为民事没收对象,这与其在Ripple案中将比特币认定为“证券”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体现出虚拟货币在不同场景下的法律场域变换。
从我国法律看,比特币未被赋予法定货币地位,其交易炒作行为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但这不影响其作为“虚拟财产”受到保护。这两者的“交易禁止”与“财产保护”之间的制度冲突,也在陈志案中有所体现。
学界对于此问题存在三大主流观点: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说”认为比特币本质是电子数据,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物理财产属性;
“财产论”认为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能力,应纳入财产权保护范畴;
“违禁品说”则主张比特币助长非法交易,应被认定为非法物品。
这些不同立场反映出数字经济创新与传统法律体系适配的复杂挑战。
(二)程序焦点
陈志案中的最大法律争议在于美国所主张的跨境管辖权问题。涉案主体陈志为柬埔寨商人,其主要行为发生在东南亚地区,受害矿池位于中国,而美国仅凭“259名美国受害者”的微弱联系,就主张全面管辖权,这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司法长臂”适用范围的广泛讨论。
根据国际法原则,管辖权通常依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行使。美国在此案中借助“最低联系原则”——源自其国内民事诉讼法——,试图将该原则扩展到跨境虚拟货币案件,突破传统国际法边界。这种做法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和“管辖竞逐”,加剧国际法律合作的难度。
对比我国类似案例——“蓝天格锐电子科技公司比特币跨境追缴案”中,主犯钱志敏将涉案400亿元资金转为比特币潜逃英国,我国依法依规通过中英司法合作机制,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在英国启动追偿程序。这一过程中存在法律认定差异、证据难以核实等诸多障碍。两案彰显不同国家司法理念和执法模式对跨境虚拟货币执法结果的巨大影响。
(三)责任认定
在刑事责任方面,陈志案涉及盗窃、洗钱等多重犯罪嫌疑,但因案件的跨境特性和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传统罪名的适用面临挑战。我国司法中,类似案件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或诈骗罪认定。例如,荆门“虚拟货币第一案”中,犯罪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流转,最终被判定为跨境网络赌博罪。美国则多采用民事没收方式,快速冻结资产,避免复杂的刑事定罪过程,体现出不同司法体系应对虚拟货币违法犯罪的差异化策略。
陈志比特币案件反映了虚拟货币时代的机遇与挑战。虽凭借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价值的创新传递,但其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性也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前,全球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尚在探索中,不能因技术创新而忽视风险管理,也不能无限制放任风险蔓延。我国坚持“严防风险、依法监管”的原则,既符合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要求,也为技术革新留有余地。随着链上监管技术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虚拟货币的治理框架将逐步明晰。
对广大公众而言,陈志案件的警示意义尤为深远:虚拟货币的所谓“匿名性”是相对的,“安全性”却极为脆弱。任何企图利用虚拟货币规避监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数字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敬畏市场风险,才能充分享受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
比特币的故事仍在继续,如何在创新和风险之间找到平衡,构建既包容又审慎的监管体系,将是全球各国面对的长期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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